苗培时、刘郁瑞是《苏三新传》的编剧。1995年5月二人委托他人与中国艺术研究院影视创作中心就使用《苏三新传》剧本拍摄电视剧一事签订合作摄制合同,1996年6月双方终止了合同,苗培时等收回了《苏三新传》剧本使用权。
此后影视创作中心又以《苏三新传》剧组名义继续与他人签订电视剧《苏三新传》的摄制合同,希望苗培时能允许其继续使用《苏三新传》剧本,但被苗培时拒绝。1996年7月影视创作中心主持东亚公司与另寻的三位作者签订了关于编写《玉堂春》剧本的协议,然而电视剧《玉堂春》最终也未实现摄制。
1997年5月,苗培时、刘郁瑞以影视创作中心在终止了电视剧《苏三新传》摄制合同后,仍继续背其使用《苏三新传》剧本与他人签订电视剧《苏三新传》摄制合同,侵犯其著作权为由,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确认影视创作中心的《玉堂春》剧本抄袭其《苏三新传》,判令影视创作中心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。
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苗培时等应将影视创作中心的《玉堂春》剧本材料提交给法院,以确认“抄袭”是否成立。苗培时仅以影视创作中心曾利用《苏三新传》剧本与人签订摄制合同未果一事,要求法院确认影视创作中心侵犯其著作权是不够的,至少缺少侵害后果这一事实依据,故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苗培时、刘郁瑞的诉讼请求。苗培时、刘郁瑞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,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。